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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DG视讯析监视居住中的电子监控


更新时间:2025-07-11 15:28      点击次数:

  2016 · 9(下) ◆司法天地浅析监视居住中的电子监控王惠敏 孙朋飞摘 要 伴随着监禁社会化潮流,电子监控在世界各国的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中运用广泛,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76 条也明确国家机关在监视居住中适用电子监控的合法性。但是,如何监控、监控内容、执行方式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而国家机关具有天然违法性,实践中经常造成公民隐私等合法权利的侵犯。那么,在监视居住过程中建构完善的电子监控制度已然是迫在眉睫。关键词 监视居住 电子监控 制度项目基金:广西研究生创新项目暨广西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编号:gxun_sdc201514,课题名称:三江侗族人民婚礼习俗...

  2016 9(下) ◆司法天地浅析监视居住中的电子监控王惠敏 孙朋飞摘 要 伴随着监禁社会化潮流,电子监控在世界各国的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中运用广泛,我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第76 条也明确国家机关在监视居住中适用电子监控的合法性。但是,如何监控、监控内容、执行方式等法律并没有明确,而国家机关具有天然违法性,实践中经常造成公民隐私等合法权利的侵犯。那么,在监视居住过程中建构完善的电子监控制度已然是迫在眉睫。关键词 监视居住 电子监控 制度项目基金:广西研究生创新项目暨广西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编号:gxun_sdc201514,课题名称:三江侗族人民婚礼习俗调查。作者简介:王惠敏,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4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孙朋飞,中原工学院法学本科。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i.1009-0592.2016.09.341一、监视居住中电子监控现状美国《消费者与工作者隐私权法案》明确电子监控主要通过听、计算机、电子观测或其他形式,收集、储存、分析个人活动信息,从而通过传递一些信号、图像、声音等达到监控犯罪嫌疑人的目的。电子监控主要分两种:将设备固定于某个空间的静态监控以及跟踪的动态电子监控。后者又称电子手铐或电子脚镣,通过固定于被监视人身上,划定固定的活动区域(家庭-单位)对其进行定位。监控中心作为整个系统的终端处理装置,通过自动核对相应的时间表,而后将信号传达给监控者以采取相关的措施防止犯罪活动的可能。二、电子监控适用的必要性(一)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家认为,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的一个子系统,本身具有偏离社会发展的属性,因而从来不能脱离社会外而单独发展,无论理论研究亦或实践应用,都需要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支持与约束。那么,为了科技与社会的平衡发展,就必须设立一个科技社会控制系统。科技的发展大大的拓展了社会控制的内涵,电子监控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不仅缓和当前监视居住存废论的针锋相对,限制与约束公权力的滥用,同时也大大的丰富了社会控制的原有之意,使得社会控制更加多样化。电子监控的适用无疑是法律本身的支持,更多的渗入了科学的内涵。但是仍不完善,没有实现科技与社会的完美互动,也没有实现社会对科学技术发展的控制,而只有实现法律的社会控制和科技手段相结合,才能够真正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二)控权保民的需要权力都是有限的,任何不受限制的权力终将被滥用。而刑事诉讼过程中,拥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力的国家专门机关具有天然的违法性。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 76 的规定了电子监控的适用合法性,但具体如何监控、监控范围等并没有明确,导致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保证人或者保证金保证执行时,执行机关便对其要么放任不管,要么指定于看守所、拘留所内执行,导致监控力度不够与超出监视居住的限度两种极端。同时,有些地方为行政罚款或帮助追讨个人债务、延长办案期限, 对于不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适用监视居住。(三)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转型期改革,诉讼爆炸时代即将到来。据资料显示,2006 年美国的监狱人口数量是十年前的一倍,监禁一个犯人一年需要监禁费用、建造牢房等费用大约 4 万美元。而我国无出其右。基于我国的现实国情,案多人少,越来越多的人涌进监狱。(大多为情节较轻的犯罪类型)那么不仅会增加监狱工作量,使工作人员无法集中对于重要犯罪人的改造,同时也可能导致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另外,传统的监控(近距离监控、隔壁楼层、望远镜蹲点等)需要大量的人财物。随着网络化时代的到来,会见的含义也已扩大到短信、电话、网上聊天等形式,而传统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所的执行更加困难。电子监控的适用不仅大大缩减因指定监视居住而产生的费用、对被监视居住者形成一种无形的心理压力、减少狱中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的可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而且顺应刑罚社会化的到来,予被监视者相当的活动自由,避免其因长期脱离社会而造成的信息闭塞。三、电子监控的适用原则(一)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享有隐私权、人身自由权、通信秘密权、住宅权等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而监视居住中有关电子监控的规定在体现人权保障理念的同时,因其缺乏相应的监督,国家专门机关具有天然的违法性,电子监控的启动程序、监督主体、监控范围等方面很可能因滥用权力、不规范的电子监控而导致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电子监控在适用的过程中,监控范围、限度应当以公民的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住宅权等权利得到尊重为前提,如监控过程中不得侵犯与监控必要性无关的隐私内容,不得侵犯与监控对象不相关的家庭成员的隐私;监控的限度应以不侵犯公民正常的人身自由为限;对于监控机关掌握的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等,真正的处理好电子监控与公民合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二)有限、必要性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中可以适用电子监控,但是并不代表每一项监视居住中都必须使用。作为一种可能会对公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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